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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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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8條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契約期間為四學年。但因契約期間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止。 前項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 二、締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 三、契約期間。 四、履約管理事項。 五、績效考評項目。 六、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七、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八、契約消滅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政府機關(構)與非營利法人訂定之契約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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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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