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0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