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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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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 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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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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