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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3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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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