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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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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