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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7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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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