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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8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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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第3條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第4條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成績優異者,得由主管官署酌予獎助金。第5條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第6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及工會,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並呈報主管官署備…第7條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第9條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第9-1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第10條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第11條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第12條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第13條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重處斷。第13-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官署定之。第14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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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