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 第10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10條

職業學校實施輔導工作,於每學年終了時,應辦理評鑑,檢討得失,藉以 改進。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