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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4條

申請審定者應自審定之教科用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 該冊成書三冊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封面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 號。 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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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