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學校規程 › 第7條

職業學校規程 第7條

職業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編制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 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設置基準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職業學校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