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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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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3條
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 頃。學生人數逾六百人者,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 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前項校地面積標準,得酌 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逾校地面積之 五分之一。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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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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