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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5條

職業學校應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並應依本法第十條之三設各單位及置行 政人員;其組織及員額,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私立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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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