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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8條

私立職業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持 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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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