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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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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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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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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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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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