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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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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