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150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0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AI 白話解釋
← 第149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第1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