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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163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3條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三 節 處置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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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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