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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1條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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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