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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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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4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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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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