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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283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3條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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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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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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