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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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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