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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308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8條
第 十二 章 衛生 › 第 二 節 溫度及濕度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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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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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條
對中央空調系統採用噴霧處理時,噴霧器及其過濾裝置,應避免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污染。
← 第307條
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第30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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