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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2條

第 十二 章 衛生 › 第 三 節 通風及換氣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 │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 │未滿五.七 │○.六以上 │ ├─────────────────┼──────────┤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四以上 │ ├─────────────────┼──────────┤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三以上 │ ├─────────────────┼──────────┤ │二八.三以上 │○.一四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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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及換氣」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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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