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76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6條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等之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75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第7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