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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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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41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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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勞工保險局辦理本法規定事項有關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37條
勞工保險局辦理本法有關事項,得設審查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組織、職掌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8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勞工保險監理…
第39條
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第4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40條
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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