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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指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增進或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之醫療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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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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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