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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第9條

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其他經職安署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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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