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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職能治療生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除第八條第一項所訂課程積分應 達九○點以上;第八條第二項所訂積分數應達九點外,準用職能治療師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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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