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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6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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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