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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2條

職能治療所,應能提供職能治療評估,並能提供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之職能治療項目至少二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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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