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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聽力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且其 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團體辦理審查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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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