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聽力師法
› 第12條
聽力師法 第12條
聽力師業務如下: 一、聽覺系統評估。 二、非器質性聽覺評估。 三、內耳前庭功能評估。 四、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 五、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 六、聽覺創健、復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聽力師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