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聽力師法 › 第37條

聽力師法 第37條

聽力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經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聽力師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