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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本公司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計畫目的及預定完成日期。 三、投資建設項目、地點及工程預算明細。 四、申請獎勵之種類。 五、申請投資抵減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六、申請加速折舊者,應載明預定購置全新之必要施工機器及設備之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預定用途及使用期間。 七、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檢附申請減免地價稅土地清冊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八、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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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