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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適用投資抵減及地價稅減免,自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開工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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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