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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第2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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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