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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應敘明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預定從事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費用項目、金額及支出時間。 三、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預定完成日期。 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協助實施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敘明前項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與協助實施者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內容。 主管機關於核發前項核定函時,應副知管轄稽徵機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展延或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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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