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 第12條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12條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