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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2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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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