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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 第4條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第4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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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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