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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其冷凍主機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額者,應裝設個別電表及線路。 綜合電業為實施中央空氣調節系統用電之負載管理,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採行差別費率。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裝置方式、採用電纜種類及表計規格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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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使用與查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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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