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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6條

為確保全國電力供應穩定及安全,能源用戶屬電力類且區位位於離島者,其分期分區裝置容量及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不受前條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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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