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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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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9條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製程技術項目: (一)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三)。 (二)半導體或面板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四)。 (三)鋼鐵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五)。 (四)氣體產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六)。 (五)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業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七)。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理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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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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