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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第3條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 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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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