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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7條

膠帶製造業者應每月記錄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名稱種類、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及輸出量等資料。 前項相關紀錄資料,公私場所應保存六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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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