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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第3條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或由代表人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三、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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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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