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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3條

內政部、經濟部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同時令有關縣(市)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及對於該興辦自來水事業工程與經營計劃之實施予以監督輔導,並定期呈報內政部、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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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