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第16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6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為實施區域供水或統一經營,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證,應限期繳銷,由改組後成立之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 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如延不繳銷專營權證,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主動註銷之。 應歸併之自來水事業所登記之水權,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移轉或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