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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擬繼續經營該事業者,除公營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
第三十八條
之規定辦理外,民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依
第四條
之程序為繼續經營及展延自來水法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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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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