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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擬繼續經營該事業者,除公營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外,民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依第四條之程序為繼續經營及展延自來水法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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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