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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3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 前項私法人尚未依法登記者,得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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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