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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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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